單純以文化資產的界定、維護、管裡來說,本就已經是分工極細的重大工程,各領域都有一套論述和方法,公部門一部文化資產保存法就能適用在任何情況?真的是有其疑慮在的。
總則開宗明義: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,充實國民精神生活,發揚多元文化,特制訂本法。早期台灣將古蹟當成觀光景點在開發,委外經營有如靈丹妙藥,政府文資政策的自訂,是有著承先啟後上行下效的作用沒錯。可是,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展「閒置空間再利用」,其中不乏許多重要歷史建物及古蹟,暴力式的藝文空間移植,是真的注入了新血,亦或是對歷史再次的破壞,並造就「再次閒置的空間」,是非常值得關注的議題,也許在台中、台北等都會化的城市因為人文素養、地貌等因素,這樣的案例能成功,但同樣模式移植到偏遠的鄉鎮,人口的組成或許都是阿公、阿嬤,那這樣新穎的藝術空間,會不會跟週邊形成強烈對比,許多專家及學者也漸漸提出反省的聲音,政府各項文化政策的制定都直接影響著人民的經濟活動及方向,公部門又可能因為有選票或任期壓力,所以更希望能早點看到成效,配合著許多獎補助計畫去推動,可是過度的移植真的值得鼓勵嗎?真的不得不謹慎再思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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